关于印发清远公安局“两法衔接”案件工作规范的通知
清 远 市 公 安 局
关于印发清远公安局“两法衔接”案件
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完善“两法衔接”案件工作机制,理顺“两法衔接”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清远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制定《f28365“两法衔接”案件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法制科。
f28365
2015年12月28日
f28365“两法衔接”案件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清远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清远市的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移交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县(市、区)公安局及局属相关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二、案件移送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须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统一由法制部门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案件、补充材料。
办案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证据材料及涉案物品移交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审查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报检察机关备案。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报警,经民警现场核实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由110通知行政机关派员处理,并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法制部门审核,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法制部门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予以指派办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文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五)行政机关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法制部门审核时发现缺少前款相关材料的,由法制部门通知行政机关补充材料,需补充的材料影响案件性质定性的,暂不接受案件移送;不影响案件性质定性的,法制部门可以先行接受案件移送。
各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需补充材料的,及时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补充材料,必要时,法制部门予以协助。
办案部门通知补充材料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充完毕,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补充材料没有补充的,由提出补充意见部门制作情况说明,交由法制部门反馈至检察机关。
三、案件办理
第八条 法制部门于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当天通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于通知当天派员签收案件材料,并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审查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因缺少必要的检验或者鉴定导致审查困难的,办案部门的审查期限自收到检验或鉴定等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退回案件材料。
第九条 办案部门接受案件材料后,应当立即依法调查,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条 立案后,违法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并于撤销立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材料交由法制部门退回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一条 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普遍性、常见性问题等影响案件办理的,向法制部门提出建议书,由法制部门负责与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协调。
四、案件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为了保障两法衔接平台信息的及时录入,办案部门应当于审批之日起三日内将立案/不予立案、逮捕、释放、移送起诉情况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法制部门,统一由法制部门录入案件办理信息。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