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8365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6]04号)
申请人: 黄某
被申请人: f28365清城区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欧建文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15年10月16日对黄某以清公城强戒决字[2015]01239号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于 2015年12月 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证据不足,程序存在瑕疵。
被申请人称: 违法人员黄某曾因吸食毒品被送劳动教养,仍不思悔改。2015年10月12日14时许,申请人黄某又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联岗村委会新建村一没有人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冰毒。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黄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2015年10月12日14时许,申请人黄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联岗村委会新建村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清公城强戒决字[2015]0123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6年1月6日,被申请人因该决定书误将“黄某”打印成“吴某”,决定撤销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对申请人黄某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清公城强戒决字[2016]0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黄某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于2015年10月16日对黄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出具的清公城强戒决字[2015]0123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因文字打印错误致使该决定书制作不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f28365清城区分局对黄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清公城强戒决字[2015]0123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